《关于促进黔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支持台资企业在我省发展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涉农产业,符合条件的项目所得按相关规定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其所得减按(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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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5 22: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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