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对当场能够答复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事项,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五日三十日
B、十日三十日
C、三十日六十日
D、六十日三十日
发布时间:2023-07-25 18:22:30
A、五日三十日
B、十日三十日
C、三十日六十日
D、六十日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