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所称(),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A、医疗垃圾B、生活垃圾C、医疗废物D、报废物品 发布时间:2023-07-24 23:4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