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和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18年11月20日,双方约定:A公司于12月1日交付B公司商品500件,总成本为400万元;B公司支付A公司价税合计580万元。当月末,A公司得知B公司因意外火灾造成重大财务困难,导致该项约定款项收回的可能性很小。为维持良好的企业信誉,A公司仍按原约定发货,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代垫运杂费1万元,A公司在2018年12月由于该项业务减少的存货为( )万元。
A、0
B、400
C、500
D、585
发布时间:2023-07-26 13:4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