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
A、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B、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C、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D、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E、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发布时间:2023-07-25 0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