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设相对独立的商标标识印制厂和纸箱生产厂,2007年8月A公司开始改制。2007年12月12日,A公司因为印制假冒商标标识行为被省工商局处以罚款5万元,罚款由商标印制厂缴纳。同年12月20日,A公司改制成从事商标标识印制的B公司和从事纸箱生产的C公司。2008年1月1日,B、公司被D公司整体收购,并更名为E公司。对省工商局的处罚行为,( )公司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A、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的
B、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C、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的
D、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财产流转的强制措施决定的
发布时间:2023-07-25 19:5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