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外村村民的李某,在与楚门镇人民政府和楚门镇中山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后,按协议内容以该村村民的身份受让村民陈某(被拆迁户)的一间房屋,并被允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该村申请建房。经村、镇审核,该县国土资源局批准李某建房一间。李某顺利拿到该县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该县国土资源局以李某并非该村村民为由作出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决定并收回李某的土地使用权证。李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属于典型的授益行政行为撤销案件,对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对于本案应当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B、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性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便发现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为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所造成的,一般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
C、信赖保护是行政主体撤销授益行政行为时必须加以考量的重要因素
D、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造成损失的,由相对人自行承担
发布时间:2023-07-24 19:4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