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A、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B、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C、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内容、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D、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E、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
发布时间:2024-04-29 12: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