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B、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C、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D、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发布时间:2024-03-26 09:4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