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11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
A、甲有权终止合同,不履行交货义务;
B、甲可以暂时中止合同,并及时通知乙;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但可以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4-06-08 18:3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