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某省某局正处级干部张某(中共党员)打算出售名下住房并购买其他住房。为在换购住房过程中少缴纳税款,张某与其妻商定先办理离婚手续,待换购完成后再办理复婚手续。同年,张某与其妻办理了离婚手续。2017年,办理完住房购买手续后,张某与其妻办理了复婚手续。通过上述行为,张某共少缴纳税款共计20余万元。其间,张某将上述离婚、复婚情况向组织作了报告。上述张某的行为()。
A、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应认定为违纪
B、涉嫌虚假纳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应适用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认定,即“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C、适用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认定,即“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D、适用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认定,即“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
发布时间:2024-06-03 17:3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