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 )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A、两个月B、六个月C、十二个月D、以上都不对 发布时间:2023-07-26 13: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