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 )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A、 3B、 5C、 7D、 14 发布时间:2024-06-11 17:4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