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布时间:2024-12-30 22:09:59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