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A、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特种作业人员
D、主要负责人
E、生产技术人员
发布时间:2023-08-11 14:12:56
A、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特种作业人员
D、主要负责人
E、生产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