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A、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B、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C、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
D、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23-08-26 10: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