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下列( )行为,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A、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B、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C、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D、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E、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发布时间:2023-11-06 20:3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