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要求,各部门原则上应将分散的、独立的信息系统整合为一个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大系统”,对以司局和处室名义存在的独立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对不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信息化项目,相关部门()。
A、无须整合 应予以审批、拨付运维经费
B、可予以整合 可予以审批、拨付运维经费
C、应当整合 严格审批、拨付运维经费
D、必须整合 不予审批、不拨付运维经费
发布时间:2023-09-09 10:3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