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
A、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B、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C、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
D、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发布时间:2024-10-30 23: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