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资本弱化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对于非金融企业而言,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规定比例为() A、2:1B、3:1C、4:1D、5:1 发布时间:2023-10-03 10:4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