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调整为,工商注册登记未满()年、在职职工总数()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A、3,20B、2,30C、3,30D、2,20 发布时间:2023-10-03 10:4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