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自配制剂注册行政许可程序为
A、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制剂批准文号
B、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除外),发给制剂批准文号
C、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现代工艺配制中药制剂除外),发给制剂批准文号
D、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荆,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制剂批准文号
发布时间:2023-07-26 09:5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