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A市城市政府住宅楼前建设砖木结构的30平方米的门市房。在其施工过程中,A市城市规划管理处(事业单位)受A市住建局的委托,于6月11日16时向王某送达了《违法违章建筑停工通知书》,令其停止施工,听候处理。第二天,A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向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罚款2000元,限期一周内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当天23时许,A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在A市城管办和A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配合下,强制拆除了王某所建的房屋。王某对此行政强制措施不服,以A市城市规划管理处行政违法
A、A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对王某违法建筑的房屋“强行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B、A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在限期拆除的期限内强制拆除,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
C、住建局并没有强制执行权,也不能委托城市规划管理处实施强制拆除
D、如果城市规划管理处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则本案不涉及行政强制违法问题
发布时间:2023-07-24 19: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