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一般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9年10月5日,购入A原材料一批,支付价款113万元(含增值税税额13万元),另支付运费2.18万元(含增值税0.18万元)。A原材料专门用于制造B产品,无法以其他原材料替代。12月1日起,开始专门制造一台B产品。至12月31日,B产品尚未制造完成,领用所购A原材料的60%和其他材料60万元,在B产品制造过程中,所领用的其他材料发生非正常损耗15万元;发生直接人工20万元;发生制造费用10万元。2×19年12月31日B在产品的账面价值为( )万元。
A、144.11;
B、151.2;
C、136.2;
D、177
发布时间:2024-04-20 21:5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