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
发布时间:2024-11-09 01:36:40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