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发现药品新的不良反应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的时限为 A、自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B、自发现之日起2个月内C、自发现之日起1个季度内D、自发现之日起15天内E、自发现之日起20天内 发布时间:2023-07-26 06: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