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燃气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未对储罐、槽罐、钢瓶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定期进行检修和更新
B、未按照规定进行燃气充装作业的
C、按照要求恢复供气的
发布时间:2023-08-11 17:51:07
A、未对储罐、槽罐、钢瓶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定期进行检修和更新
B、未按照规定进行燃气充装作业的
C、按照要求恢复供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