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A、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B、《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
C、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D、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E、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3-10-01 11:5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