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4-06-06 10:18:40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