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20年6月25日之前
B、2020年8月15日之前
C、2020年9月15日之前
D、2020年12月5日之前
发布时间:2023-07-26 00:5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