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李某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某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该局补充侦查,2011年11月李某被取保候审。2013年,县公安局撤销案件。次年3月,李某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作出给予李某赔偿的决定书。李某以赔偿数额过低为由,于2015年先后向市公安局和市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复议和申请,二者均作出维持决定。对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应按照下列( )年度的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A、2010年度
B、2013年度
C、2014年度
D、2015年度
发布时间:2024-08-09 09:4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