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的调整(增加和减少)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 A、10%B、12%C、14%D、15%E、18% 发布时间:2023-07-25 01: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