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浙建管【2006】23文要求,凡建筑面积在( )平方米以上的工地现场应建立民工学校,民工学校应适时开展教学活动,纪录教育内容。 A、3000B、5000C、10000D、50000 发布时间:2024-07-31 22:2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