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南康市爱民区市民徐某与蔡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徐某用酒瓶将蔡某打成轻微伤。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徐某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徐某不服,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驳回了徐某的复议请求,但改变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本案的被告为区政府
B、徐某可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徐某可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蔡某为本案的第三人
发布时间:2023-08-20 08:37:50
A、本案的被告为区政府
B、徐某可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徐某可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蔡某为本案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