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采取的税收措施有:
A、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B、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C、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D、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发布时间:2023-10-03 10:4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