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
A、增值税
B、城市维护建设税
C、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D、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3-10-03 10:42:46
A、增值税
B、城市维护建设税
C、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D、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