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规定履行职责,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 ) A、警告或记过处分B、记过或记大过处分C、降级或撤职处分D、开除公职处分 发布时间:2023-08-07 10:3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