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存在下列情形,造成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限制商业银行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A、拒绝向商业银行、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供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信息以及迟延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B、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的
C、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D、未按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义务的
E、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的
发布时间:2023-08-24 10:2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