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管合同”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为寄存人,或者称为()。 A、受托人B、看管人C、寄托人 发布时间:2023-09-17 10:4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