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A、乡级B、县级C、市级D、省级 民族宗教法规 发布时间:2023-09-02 09: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