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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普法
黔南普法考试以高质量普法为目标,大力学习宣传《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省、州地方法规和单行条例,充分发挥地方法规和单行条例在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及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下是黔南普法考试答案和解析。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受遗赠。
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民事主体不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的利息可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即民间借贷收取“砍头息”。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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