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上市公司,2015年1月1日,外购位于甲地块上的一栋写字楼,作为自用办公楼,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单独计量;2015年3月1日,购入乙地块和丙地块,分别用于开发对外出售的住宅楼和写字楼,至2016年12月31日,该住宅楼和写字楼尚未开发完成;2016年1月1日,购入丁地块,作为办公区的绿化用地,至2016年12月31日,丁地块的绿化已经完成,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中,长江公司2016年12月31日应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有( )。
A、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B、乙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C、丙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D、丁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23-07-25 21: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