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上市公司,2012年1月1日,外购位于甲地块上的一栋写字楼,作为自用办公楼,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单独计量;2012年3月1日,购入乙地块和丙地块,分别用于开发对外出售的住宅楼和写字楼,至2013年12月31日,该住宅楼和写字楼尚未开发完成;2013年1月1日,购入丁地块,作为本公司办公区的绿化用地,至2013年12月31日,丁地块的绿化已经完成,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中,A公司2013年12月31日不应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有( )。
A、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B、乙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C、丙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D、丁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24-11-11 22:0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