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A、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B、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C、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D、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E、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F、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发布时间:2024-11-14 11:3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