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规定,信访人自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超过()日未作评价,或信访事项经过批准延期办理,超过()日未作评价,均视为“超期未评价”。 A、6090B、3090C、90120 发布时间:2023-07-25 18: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