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王某和李某共同出资成立大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两人各认缴出资1亿元,出资期限均为2025年。后大峪公司与隆兴科技公司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约定大峪公司以5000万元的价格购买隆兴科技公司享有的专利权。5月,隆兴公司依照约定办理了专利权转让手续,但大峪公司一直未支付款项。2022年9月,王某和李某一致作出减资决议。随后在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大峪公司完成了减资的变更登记,大峪公司注册资本减为2000万元,两人的认缴出资均变成1000万元,出资期限不变。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和李某应对大峪公司就隆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王某和李某应对大峪公司就隆兴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因未通知债权人,大峪公司的减资行为无效
D、因未通知债权人,大峪公司的减资行为不能对抗债权人
发布时间:2024-11-02 12: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