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与赵某、杨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除赵某、杨某以100万元货币出资外,四家公司均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下列出资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50万元出资
C、丙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作价150万元作价出资
D、丁公司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150万元出资
发布时间:2024-09-23 17:23:37
A、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50万元出资
C、丙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作价150万元作价出资
D、丁公司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150万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