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与杨某、张某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杨某与张某拟以120万元货币出资外,四家公司的下列非货币财产出资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50万元出资
C、丙公司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60万元出资
D、丁公司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
发布时间:2024-05-05 23:39:32
A、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50万元出资
C、丙公司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60万元出资
D、丁公司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