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对依法参保的企业,经审核批准,允许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 )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变。 A、12B、9C、6D、3 发布时间:2023-07-24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