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21年8月将其营改增前开发的商品全部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4000万元,选择了增值税简易征收方式。开发建造商品房支付的地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计14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600万元;与该商品房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100万元,管理费用80万元,财务费用100万元(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70万元,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能按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当地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则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万元。(不考虑印花税)
A、548.75
B、539.75
C、434.5
D、555.5
发布时间:2024-10-06 03:25:03